|
臺灣自入清版圖後,生口日繁,南北各地的開墾也逐漸普及,諸般社會問題卻也伴隨而生,官府或民間為遏止不法事情發生,將告示或公約鐫刻於石,以昭示垂大眾,此即示禁碑的由來。清代示禁事項琳瑯滿目,有為兵丁、胥吏勒索而示禁,有為惡丐強乞、無賴棍徒聚賭而示禁,有為佔墾塚地、毀壞墳墓而示禁,有為破埤害禾而示禁,有為佔墾番地而示禁,有為侵佔祠廟祀業而示禁;所禁事情不一而足,實為清代臺灣社會檔案的紀錄。 |
|
|
清代於臺灣各港口設海防同知掌理出入船舶的實地稽查,有文口及武口二種。所謂文口,係指由文職的海防廳員負責查驗船籍、船員、搭客及載貨等事宜;所謂武口,係指由武職的水師汛兵負責船舶出入的臨檢。對於出入港口的船隻、商客除定例公課(即紙張、飯食等手續費)外,文武口頗多婪索,胥吏每假各項名目重索規費,甚有搶奪商船的惡行。由於胥吏貪婪成性、積習成規,商客、船戶每為此類規費所苦,乃呈請官府給示立碑。如宜蘭「嚴禁胥差苛索船戶陋規碑記」、神岡「嚴禁勒買番榖碑記」、臺南「嚴禁兵民乘危搶奪商船碑記」、「守城兵役勒索示禁碑」、旗津「嚴禁汛口私抽勒索碑記」,俱見清代臺灣官場的陋規。 |
|
|
|
|
清代時期大批的漢人進入臺灣開墾,漢人為尋求土地來源,不斷侵墾原住民的土地。不斷侵墾的結果,造成各地「番」社流離失所。清朝政府為遏止此種現象,乃以立石碑、築「土牛」、或設隘防等方法而定漢人與原住民活動的界限(此可從今日諸多以石碑、石牌、土牛為地名得知,如臺北市北投的石牌、彰化市的石碑里、臺中縣石岡鄉的土牛村),並且禁止漢人越界侵墾。但因時代的推移,界址時有變動,所以此類見證漢人與原住民互動關係的碑碣屢次頒立,成為臺灣碑碣中最具特色者。 |
|
|
|
|
游民與流丐雖稱謂有別,但本質卻是互通的,此等游民經常是「日為流丐,夜則竊賊」,所以游民、流丐同成為清代臺灣的社會問題。臺地五方雜處,每多游手好閒、不事生計之徒;或因逃亡無依,或因貧病短見,故常有死喪非命的事情發生。每有差保串通無賴棍徒,利用游民屍體嚇騙,百般需索;甚至冒親誣告,任意羅織,嚴重影響臺灣的社會治安。 |
|
|
|
|
屏東縣里港「公定斗量碑記」、「公定糖量石駝碑記」,強調公平交易的重要性。臺北市「禁止私挖煤炭示告碑」、新竹縣竹東「員山仔埔地申約併禁碑記」、芎林「嚴禁斬鑿龍脈碑記」、桃園縣大溪「嚴禁破壞龍脈碑記」、屏東縣崁頂「嚴禁掘土害塚碑記」,呈現臺灣民間重視地理風水的習俗。 |
|
|
|
|
臺灣富紳家中蓄養婢女,常將婢女終身禁錮,令其勞役,而不為其擇配偶;甚至視為貨物、交易買賣等各種不人道的行為,實違男婚女嫁的人倫之道。此種惡習「上干天和,下敗風俗」,所以官方給立告示,嚴禁將婢女終身禁錮的惡習,以正風化,此即「錮婢示禁碑」的由來。 |
|
|
|
|
臺北市萬華「艋舺新建育嬰堂碑記」、苗栗縣公館「蛤仔市公置義渡碑記」、苑裡「房里溪官義渡示禁碑記」、臺中縣大甲「大甲溪官義渡示禁碑記」、東勢「創設義渡嚴禁私索碑記」、彰化市「嚴禁抬棄病患暨強橫投棲善養所碑記」、嘉義縣新港「再立笨新南港義塚碑記」,詳實紀錄清代臺灣社會的慈善事業。 |
|
|
|
|
臺北縣 淡水「牛瘟撲滅紀念碑記」、「犧牲動物紀念碑」、宜蘭市「嚴禁妄用牛油作燭碑記」、澎湖縣望安「嚴禁殘害女嬰耕牛龜鱉碑記」以及散見各地的「獸魂碑」,常民對於六畜、牛隻的感念及保護。 |
|
|
|
|
地方街庄或家族祠堂基於特殊需要而制定公議或規約,並將公約的內容用告諭的形式示禁。臺北市士林「芝山合約碑記」、新竹縣竹東「員山仔塚牧申約並禁碑記」、桃園縣大溪「大科崁庄公議嚴禁碑記」、南投縣竹山「嚴禁盜竊竹筍碑記」、嘉義縣朴子「嚴禁侵佔牧埔碑記」、高雄縣路竹「竹滬元帥爺廟禁約碑記」、屏東縣崁頂「嚴禁掘土害塚碑記」等民間公約,用輿論的力量訂定眾人共同遵守的規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