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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社會向來重男輕女,貧窮家庭常於產下女嬰後,隨即丟棄或溺斃,此風尤以澎湖最盛;清光緒六年(1880)澎湖通判唐世為杜絕此一不良風氣,乃頒立告示,嚴禁溺殺女嬰,同時也申明不得宰殺耕牛與龜鱉的禁令,得見仁人惻隱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