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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碑碣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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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糖量石駝碑記

點閱次數:1540
不開放授權
216.73.217.144
中文題名
公定糖量石駝碑記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廟宇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署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吳,為較定公□、通商利民,曉示永遠遵行事。 照得生理交易,全憑公道,價有長落,□須畫一。近據港西上里歲貢生林輝璜等僉名呈稱:「里內各莊糖□與糖郊交關,向有公□。近因阿里港街郊商郭添福等將□加重以致□糖壅積,買賣不通。」等情;并據糖郊李勝興等呈稱:「原有公定石駝為準,邇來各□取巧,私設輕□,參差不齊,互相爭較。」各等情,赴縣互控。 本署縣查糖□與糖郊每年交關買賣不小,如彼此畸重畸輕,勢必紛爭不已,殊屬病商病民!茲乘清庄,順途到境,吊核各庄□□比較天平,參差不一。訊據庄□稱「向以天平壹百弍拾伍觔為壹百觔」;復據糖郊稱「向以天平壹百參拾伍觔為糖□壹百觔」各等語,二比嘵嘵爭執。本署縣秉公斷定:嗣後定以天平壹百弍拾玖觔作為糖□壹百觔,各據允服具遵;除將從前郊、□新舊天平、□、駝概行毀銷,當場較定天平、□、駝概行毀銷,當場較定天平、公□、石駝,永遠遵行外,合再示諭。 為此,示仰糖郊、糖□各人等知悉:爾等嗣後交易,總以本署縣較定天平壹百弍拾玖觔為糖□壹百觔公□石駝為準;仍准勒石以杜弊端,不許再行畸重畸輕。倘有故違滋弊,一經告發,除罰銀壹千元允作地方公用外,仍究舞弊抗違之罪。至於糖□佃戶輸納業主糖租,又與糖郊交易不同,并酌定以較準天平石駝壹百弍拾柒觔為壹百觔交納,彼此不得爭較。各宜永遠遵行,慎毋違忽!特示。 嘉慶拾玖年拾貳月 日給。
本件碑記係清嘉慶十九年(西元一八一四年)署鳳山縣知縣吳性誠給示,核定天平一日二十九觔為糖量一百觔,並製公量、石駝,以利民通商,免除爭較。又為糖□佃戶著想,其輸納業主糖租酌以一百二十七觔為一百觔。碑文曾收錄於盧德嘉「鳳山縣采訪冊」、「南碑集成」、「屏東古碑集」。 按:吳性誠以下淡水縣丞署鳳山縣知縣。
花崗岩
原碑無題,額刻「署鳳山縣正堂吳立」八字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正殿左外壁
日期
清嘉慶
嘉慶十八年十二月
1814
原件與否
複製品
立體資料-拓片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101公分
53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屏東縣里港鄉
里港鄉大平村大平路50號 雙慈宮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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