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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教育部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教育人員同時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中文題名
教育部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教育人員同時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臺北市
中華民國教育部
日期
2020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北市
來源
中華民國教育年報1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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