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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教育部表示,105年11月24日已通函各大專校院聘任兼任教師,應以教師專業能力、課程需要及學生受教權等為主要考量,不宜以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為由不予續聘。

資料主要日期
2017-03-19
資料主要地點
臺北市
來源
中華民國教育年報106年版
編者
中華民國教育部
出版者
中華民國教育部
出版地
臺北市
出版日期
2019
頁碼
593
地區
亞洲
城市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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