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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核釋廢(污)水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部分或全部未開機操作或未添加足量藥劑,或廢(污)水未經處理,藉由稀釋廢 (污)水方式排放,為水污染防治法第 73 條第 8 款所稱嚴 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以嚴懲廢(污)水未經處理逕行排放及非法稀釋等違規行為。

中文題名
核釋廢(污)水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部分或全部未開機操作或未添加足量藥劑,或廢(污)水未經處理,藉由稀釋廢 (污)水方式排放,為水污染防治法第 73 條第 8 款所稱嚴 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以嚴懲廢(污)水未經處理逕行排放及非法稀釋等違規行為。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臺北市
日期
20130130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大事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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