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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臺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公布施行,規定臺北市議會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不再設置秘書處,直接由秘書長指揮議會行政運作,另增加秘書室和文書組。

中文題名
「臺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公布施行,規定臺北市議會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不再設置秘書處,直接由秘書長指揮議會行政運作,另增加秘書室和文書組。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臺北市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日期
2015-12-00
藏品編號
005027106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新北市
來源
《續修臺北市志》卷一‧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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