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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19號: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此解釋縱然得到通過,在大法官會議的折衝之下,出現妥協性的敘述,明顯而強烈的違憲指涉往往難以通過。若欲使司法制度在未來能對行政、立法構成有力的制衡,則既有體制便有修正的必要。

中文題名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19號: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此解釋縱然得到通過,在大法官會議的折衝之下,出現妥協性的敘述,明顯而強烈的違憲指涉往往難以通過。若欲使司法制度在未來能對行政、立法構成有力的制衡,則既有體制便有修正的必要。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臺北市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日期
2015-12-00
藏品編號
005027106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北市
來源
《續修臺北市志》卷一‧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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