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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認為民法第1052條離婚理由之一的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夫妻一方受到的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並且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者才構成要件。*由於大法官之解釋使得遭受虐待之一方必須達到相當嚴重之程度,才構成請離婚之要件,與婦運團體的期待仍有相當差距,因而引起婦女新知等婦女團體不滿。

中文題名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認為民法第1052條離婚理由之一的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夫妻一方受到的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並且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者才構成要件。*由於大法官之解釋使得遭受虐待之一方必須達到相當嚴重之程度,才構成請離婚之要件,與婦運團體的期待仍有相當差距,因而引起婦女新知等婦女團體不滿。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臺北市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日期
2015-12-00
藏品編號
005027106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北市
來源
《續修臺北市志》卷一‧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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