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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當法官面對違憲法令時可以裁定停止訴訟而移交大法官會議解釋,此舉使得臺灣各級法官在面對違憲法律時,正式擁有一定程度的違憲審查權,而不一定要抱持惡法亦法的心態,引用違憲的法律入民於罪。這對於臺灣司法獨立而言,自然是一個重大的突破,不再完全受限於行政及立法部門制定的違憲法律。

中文題名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當法官面對違憲法令時可以裁定停止訴訟而移交大法官會議解釋,此舉使得臺灣各級法官在面對違憲法律時,正式擁有一定程度的違憲審查權,而不一定要抱持惡法亦法的心態,引用違憲的法律入民於罪。這對於臺灣司法獨立而言,自然是一個重大的突破,不再完全受限於行政及立法部門制定的違憲法律。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臺北市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日期
2015-12-00
藏品編號
005027106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北市
來源
《續修臺北市志》卷一‧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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