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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總統令」:公布憲法第2次增修條文第11至18條,主要內容為: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國民大會代表自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起,每4年改選1次;將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方式,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產生,任期改為4年;賦予地方自治明確的法源基礎,並且開放省市長民選;將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由原來的由省市議會選舉,改為由總統提名;同時將總統對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有關人員的提名,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充實基本國策,加強對文化、科技、環保與經濟發展,以及婦女、山胞、殘障同胞、離島居民的保障與照顧;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

中文題名
「總統令」:公布憲法第2次增修條文第11至18條,主要內容為: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國民大會代表自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起,每4年改選1次;將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方式,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產生,任期改為4年;賦予地方自治明確的法源基礎,並且開放省市長民選;將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由原來的由省市議會選舉,改為由總統提名;同時將總統對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有關人員的提名,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充實基本國策,加強對文化、科技、環保與經濟發展,以及婦女、山胞、殘障同胞、離島居民的保障與照顧;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臺北市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日期
2015-12-00
藏品編號
005027106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北市
來源
《續修臺北市志》卷一‧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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