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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51號:「違警罰法」違憲。*這是大法官會議第2次對「違警罰法」做出違憲解釋,對於臺灣違憲體制的調整有正面功能,相對第1次違憲解釋後,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沒有進行修法,此次解釋採取了警告性裁判,也給了執政者過渡的時間,有利於法律的安定性。此後,此種警告違憲並限令定期失效的解釋方式,成為臺灣法治史上大法官會議處理違憲法律的一種重要模式。

中文題名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51號:「違警罰法」違憲。*這是大法官會議第2次對「違警罰法」做出違憲解釋,對於臺灣違憲體制的調整有正面功能,相對第1次違憲解釋後,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沒有進行修法,此次解釋採取了警告性裁判,也給了執政者過渡的時間,有利於法律的安定性。此後,此種警告違憲並限令定期失效的解釋方式,成為臺灣法治史上大法官會議處理違憲法律的一種重要模式。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臺北市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日期
2015-12-00
藏品編號
005027106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北市
來源
《續修臺北市志》卷一‧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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