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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01月29日大法官會議通過釋字第31號解釋,主張「第2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1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加上前一年9月23日通知第1屆國大代表任期仍未屆滿,至此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均取得不必改選的依據。

中文題名
01月29日大法官會議通過釋字第31號解釋,主張「第2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1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加上前一年9月23日通知第1屆國大代表任期仍未屆滿,至此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均取得不必改選的依據。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臺北市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日期
2015-12-00
藏品編號
005027106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北
來源
《續修臺北市志》卷一‧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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