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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立法院於 103 年 11 月 21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並增訂職場性騷擾認定原則、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有薪產檢假 5 日、延長有薪陪產假至 5 日、放寬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及收養兒童試行同住期間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僱用 250 人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以及提高性別歧視禁止之罰則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中文題名
立法院於 103 年 11 月 21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並增訂職場性騷擾認定原則、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有薪產檢假 5 日、延長有薪陪產假至 5 日、放寬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及收養兒童試行同住期間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僱用 250 人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以及提高性別歧視禁止之罰則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中華民國勞動部
日期
20150430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來源
103年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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