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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同意停車收費管理員可比照公務機關休假天數113天,90年度不需補班3天; 至於停管處在勞資爭議期間,將參與陳情抗議活動的員工以曠職處分,臺北市勞工局認定停管處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已發函更正。

中文題名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同意停車收費管理員可比照公務機關休假天數113天,90年度不需補班3天; 至於停管處在勞資爭議期間,將參與陳情抗議活動的員工以曠職處分,臺北市勞工局認定停管處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已發函更正。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臺北市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日期
201512
藏品編號
005027106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北市
來源
《續修臺北市志》卷一‧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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