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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二十五日(二月二十三日),再追加下列的條款:一、如違背上列條約三次 時,每戶一年應繳米十把,鹿皮五張,以充當罰款。二、各社應建房屋一座 ,以供留居其社之荷人之三、四名居住。三、不許中國移民在其山場狩獵。 四、應遵守總督命令,不得越界狩獵(據巴達維亞城日記)。華武壠諸社既 降服之後,臺中西海岸南部平野之地,全都納入荷人勢力範圍內。

中文題名
二十五日(二月二十三日),再追加下列的條款:一、如違背上列條約三次 時,每戶一年應繳米十把,鹿皮五張,以充當罰款。二、各社應建房屋一座 ,以供留居其社之荷人之三、四名居住。三、不許中國移民在其山場狩獵。 四、應遵守總督命令,不得越界狩獵(據巴達維亞城日記)。華武壠諸社既 降服之後,臺中西海岸南部平野之地,全都納入荷人勢力範圍內。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南投市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日期
19940630
藏品編號
001563492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灣省
來源
重修臺灣省通志 卷一 大事志 全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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