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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十六日(二月十四日),華武壠等五社代表,乃相率至大員,訂定降約 ,其要點如下:一、承認彼等的非法行為。二、無論任何理由,均不得加害荷人及其同盟諸社土人。三、對殺人兇手,不得留置其村;並須嚴加追究,移送大員法辦。四、對鄰近諸社,不論發生任何事故;若未得總督批准,則不得進行戰爭。五、如命令供出勞役、食品,或其他必需品,以援助荷人,必須聽從。六、如出示公爵之杖,或其他標幟時,須即時前來效命。

中文題名
十六日(二月十四日),華武壠等五社代表,乃相率至大員,訂定降約 ,其要點如下:一、承認彼等的非法行為。二、無論任何理由,均不得加害荷人及其同盟諸社土人。三、對殺人兇手,不得留置其村;並須嚴加追究,移送大員法辦。四、對鄰近諸社,不論發生任何事故;若未得總督批准,則不得進行戰爭。五、如命令供出勞役、食品,或其他必需品,以援助荷人,必須聽從。六、如出示公爵之杖,或其他標幟時,須即時前來效命。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南投市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日期
19940630
藏品編號
001563492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灣省
來源
重修臺灣省通志 卷一 大事志 全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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