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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十一月十日(十二月十八日),介荷蘭牧師尤紐斯(Robertus Junlus ),援新港社例,訂條約七項以降,條文略如下列:第一:將前所殺戮 之荷蘭人頭骨及其骸骨,與銃器全部交出。第二:將麻豆社土地,全部 移讓於聯合荷蘭諸州之議會。第三:今後對荷蘭國人及共同盟者,不再 作戰鬥;而承認上述議會為保護者,並願服從其命令。第四:如荷蘭人 與他社或本島土番交戰時,應隨從參戰。第五:對燒石灰之中國人,及 作鹿皮貴賣,或其他交易而需要使用平地之中國人,不得加害,並許其 自由通行。但不得將中國海盜及脫逃之荷蘭人或其奴隸,留於家中。第 六:如出示公爵笏杖於個人或多數人時,應即時往新港或城中。若命其 辯明或出為勞役時,應即時應之。第七:承認殺戮荷蘭人之罪,每年於 起事之日,應攜牝牡大豬送予荷蘭總督(據巴達維亞城日記)。

中文題名
十一月十日(十二月十八日),介荷蘭牧師尤紐斯(Robertus Junlus ),援新港社例,訂條約七項以降,條文略如下列:第一:將前所殺戮 之荷蘭人頭骨及其骸骨,與銃器全部交出。第二:將麻豆社土地,全部 移讓於聯合荷蘭諸州之議會。第三:今後對荷蘭國人及共同盟者,不再 作戰鬥;而承認上述議會為保護者,並願服從其命令。第四:如荷蘭人 與他社或本島土番交戰時,應隨從參戰。第五:對燒石灰之中國人,及 作鹿皮貴賣,或其他交易而需要使用平地之中國人,不得加害,並許其 自由通行。但不得將中國海盜及脫逃之荷蘭人或其奴隸,留於家中。第 六:如出示公爵笏杖於個人或多數人時,應即時往新港或城中。若命其 辯明或出為勞役時,應即時應之。第七:承認殺戮荷蘭人之罪,每年於 起事之日,應攜牝牡大豬送予荷蘭總督(據巴達維亞城日記)。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南投市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日期
19940630
藏品編號
001563492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灣省
來源
重修臺灣省通志 卷一 大事志 全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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