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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行政長官公署核准本省日僑遣送辦法公布施行,規定凡具有學術技術或 特殊專長之日僑,得乃由政府繼續徵用,留臺工作。徵用日僑家屬之去 留,則聽其自便。遣送回國之日僑,祗能攜帶規定範圍內之物品,以自 能搬運者為限,不得分二次搬運上船,或僱人請人幫同搬運,但老病殘 廢及攜帶幼孩者得酌准代搬或多帶。至於攜帶現款之數額,將另行規定 。各日僑於離臺前,須受規定檢查,分別編組依次遣送。

中文題名
行政長官公署核准本省日僑遣送辦法公布施行,規定凡具有學術技術或 特殊專長之日僑,得乃由政府繼續徵用,留臺工作。徵用日僑家屬之去 留,則聽其自便。遣送回國之日僑,祗能攜帶規定範圍內之物品,以自 能搬運者為限,不得分二次搬運上船,或僱人請人幫同搬運,但老病殘 廢及攜帶幼孩者得酌准代搬或多帶。至於攜帶現款之數額,將另行規定 。各日僑於離臺前,須受規定檢查,分別編組依次遣送。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南投市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日期
19940630
藏品編號
001563492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灣省
來源
重修臺灣省通志 卷一 大事志 全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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