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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碑碣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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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奸保蠹差藉屍圖詐碑記

點閱次數:1888
不開放授權
216.73.216.118
中文題名
嚴禁奸保蠹差藉屍圖詐碑記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廟宇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特調臺灣府諸羅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五次冷,為嚴禁奸保蠹差藉命需索、噬累無辜之惡習,以安莊民,以杜擾累事。 照得人命重情,無過謀故、□殺;然亦只吊到鄉保、僯佑、証見數人,訊明釁由,便可定案解勘。至若因病路斃,以及服毒、自縊、投水畢命,此皆游手失業,或因逃亡無依,或因貧迫短見。彼既生失其正,因而死喪非命,孽由自作,於人何尤?無如奸惡差保於此等人命,覓利居奇,詐偽百出;每於未報官前,將屍移置田頭、屋角,妄指業主僯佑多名,百般需索。飽其索,則暗為銷除;拂其慾,則明示開報。愚民畏累從索,在小康之戶,猶得糶粟賣畜,以應需索;家本貧乏,則割肉療饑。其苦慘情狀,有不堪言!甚至此處圖詐已完,又暗令無賴將屍抬移別處,日久屍變肉腐,臭穢難聞!若冀之,故習依然?抑且擇殷而噬,以住遠隔,開作近僯。更或埋後,串謀棍徒,冒認屍親,指傷告究,任意羅織。差保藉票喚為藏金之穴,里民視告名為剝膚之痛:索酒食、講差禮,敲桌打椅、拳腳交加,擲碗碎盃、虎狼威嚇。小民魄散膽落,不利挖肉做瘡,饜其誅求;否即擅拘私押,異常蹧踏。以自盡之人命,禍無辜之生靈;此等流弊,言之殊堪髮指!合亟示禁。 為此,而仰該保各庄民知悉:嗣後凡有前項身屍,該附近庄民不必驚懼;告知庄耆,轉報甲頭查驗該屍有無傷痕,具結報縣。無事經投保差,本縣訊明甲頭,如何免驗,即批示收埋,以杜差擾需索諸弊;如該屍另有傷痕,須緝兇究辦,亦即據寔報明。該郷保如敢開報業主、地僯多人,即屬有意圖詐;即於呈內將名刪除外,先究郷保開報不實之罪。其有玩保、地棍串謀縣差,於未報官前藉屍圖索;許該庄民即將該保差等指名赴縣稟究,以憑盡法痛懲。如此,則保差惡棍有巧莫施,借屍圖詐之惡習可以立除;而附近庄民,皆得各安本業,不遭無辜之累矣。仍飭該保庄民,照抄此示,勒石永禁,以垂久遠,各宜凜遵,民違!特示。 董事翁保、林旭、吳□□、鍾□□。庠生張健侯捐銀四員,監生王日登捐銀弍兩。庄耆:陳省捐銀弍員,林申捐銀壹兩、吳泉捐銀壹兩、吳畏捐銀壹兩。陳鍾合、翁四九、王版生、翁光成、郭傳祖、劉觀海、王天德、吳德麒、吳元成、劉政理、吳聖、蘇玉、張教、鍾□、施報、呂律、鍾泵、林恭、鍾城、陳連、戴海、陳萬、陳賽、王俊、楊斗,各捐銀壹員。莊騫意、王德安、陳媽定、翁助印、翁娘愛、謝光烈、王耀祖、劉林養、程傳祖、林光助、王光瑗、吳英、翁進、黃信、郭景、陳聽、呂樹、吳張、劉屘、蘇忽、侯溪、陳漢、王笑、趙寶、林逞、劉捷、戴萬、陳雅、吳斌、陳厚、謝鞍、林添、吳□、蘇祐、翁□、王恭和,各捐銀□□。 乾隆肆拾柒年歲次壬寅秋柒月穀旦,謹置示勒石。
本件碑記係乾隆四十七年(西元一七八二年)諸羅縣知縣冷震金給立告示,嚴禁奸惡差保串謀地棍藉屍需索、冒認屍親、任意羅織、噬累無辜等惡習,以安莊民,以杜侵擾。文中描述差保惡形惡狀:「拳腳交加,擲碗碎盃,虎狼威嚇,小民魄散膽落;不惜挖肉做瘡,饜其誅求;否即擅拘私押,異常蹧踏!」可見此端惡習十分嚴重,禍及無辜生靈,故必須勒石永禁。又,藉屍嚇詐的惡習一直為清代臺灣的社會問題,從各地傳世的示禁碑記可以印證此惡習常存,直至清末仍未革除;同時也反映遊民(俗稱羅漢腳)、乞丐與此問題的依存關係,致有路斃或無名的屍首屢生而引起事端。又,本件碑記另有同式示禁碑記存於嘉義水上鄉水上村璿宿上天宮,唯二者互異之處有四:前者額刻「奉縣主示」、碑文完整、末記勒碑捐題與落款年代為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後者額刻「奉臺灣府道憲楊示」、碑文部份短漏、末無勒碑捐題與落款年代為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另,臺南縣鹽水鎮也有冷震金給立「嚴禁地保串棍藉屍嚇索碑記」;以上二碑詳見本圖誌「嘉義縣市篇」、「臺南縣篇」。
花崗岩
原碑無題,額刻雙龍紋飾與「奉縣主示」四字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廟埕右側
日期
清乾隆
乾隆四十七年七月
1782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202公分
64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雲林縣虎尾鎮
雲林縣虎尾鎮中山里中正路172號 德興宮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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