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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碑碣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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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破埤害課碑記

點閱次數:949
不開放授權
216.73.216.107
中文題名
嚴禁破埤害課碑記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嚴禁破埤害課,以杜滋端事。 案掾西螺保養戶廖靖忠、廖拔西、張甘林、廖拔琦、張盈裕、蕭源盛、張瑞澤、陳德豐、張瑞豐、張昌裕、廖世恆、汪林榮、埤圳長游典成、廖魁等稟稱:「緣西螺保鹿場埤,原就觸口築笥欄水入圳,灌溉四十餘莊田禾;上供課帑,下資民命,所關匪細,久載府志。凡有竹筏由溪經過,從不敢冲犯課圳。向定以四月半後為期,必有溪水滿過埤岸,始許過筏;稍能傷碍,則應折筏抬過,歷來如斯。無奈溪頭巨姓,聚集匪徒,結黨立股。凡有過筏,必向買路;由淺入深,竟成利藪。無論有水無水,只要筏夫多錢,即行破埤放筏;任埤水別流,害及田苗枯槁。日久成慣,不能阻止。歷任以萑苻之風,相續于道,節次示禁,并親臨焚毀,未能鋤滅。此二月二十日巨魁張夏、張察再行碑埤害禾。埤長向阻,被毆。眾佃望水情迫,于三月初九日截獲張夏、張察仝筏夫張壻、黃保,稟解究辦。蒙堂訊,將張察、張夏刑責枷示;併令張夏賠資修築,出具『以後不敢破埤』甘結繳案。一面出示嚴禁該處人等,務須依照水時,必有滿過埤面,始准過筏。忠等敢不凜遵!惟該處習惡成性,移時即違。非蒙就示勒石,豎立埤所,以垂永遠,恐無以杜復萌。合再瀝情僉懇,伏乞電察國課民命攸關,恩准勒石示禁,以垂永遠。沾感切呈」等情到縣。 據此,案查先據業戶廖靖忠等僉稟張夏、張察等擅破課埤,當經差獲到案,分別責懲。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各安生業,毋許結黨包抽筏費。所有竹筏,俟圳水通流滿過埤面,方許順水撐儎;不得再行掘毀課埤,復滋事端!倘敢故違不遵,仍在溪頭等處截索筏費,掘毀埤圳,一經察出,定即嚴拏究辦,斷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柒年伍月 日給立石。
本件碑記係清道光七年(西元一八二七年)彰化縣知縣李廷璧給立告示,緣以西螺保鹿場埤引水灌溉四十餘莊田禾,上供課帑、下資民命;然有豪強在溪頭等處截索筏費、掘毀埤圳,任埤水別流、害及田苗枯槁、並傷課納;乃勒石示禁,以杜滋事端。碑文曾載於「明清碑碣選集」、「南碑集成」。 今碑存立雲林農田水利會西螺管理處,亦具維護水利的意義,今古皆然。
花崗岩
原碑無題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門外花臺邊
日期
清道光
道光七年五月
1827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116公分
72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雲林縣西螺鎮
雲林縣西螺鎮中山路2號 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西螺管理處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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