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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碑碣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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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衙蠹酷索水錢班數碑記

點閱次數:1600
不開放授權
216.73.216.50
中文題名
嚴禁衙蠹酷索水錢班數碑記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特調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范,為出示嚴禁以垂永遠事。 案准前縣移交:道光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據舉人即用知州林布哲、截選知縣蔡廷槐、即用教職軍功六品職銜蘇策名、藍翎候選同知劉思中、布政司理問王源惠、候選教職王得任、軍功藍翎許錫勳、候補把總王朝魁、軍功七品蘇鳳鳴、貢生蘇瓊英、莊仰中、劉思推、黃永淳、武舉方逢春、王得寬、李建邦、林榮源、蘇克忠、廩生陳善、陳志豪、蘇策治、蘇泉達、周凌雲、蘇德周、李尚光、何尚義、生員李梦符、王源邃、何堃、黃斯信、洪英才、王作肅、羅綬、莊學海、黃朝勳、施美科、莊文捷、闕廷鳳、武生黃清輝、鄭名標、王得球、黃定邦、黃兆鳳、許青雲、監生林協恭等吳稱:「窃惟聖教覃敷,無非保民至意;臥碑昭著,專為養士隆文。故凡民人詞訟,不許牽扯生員;士子律身,亦自潔脩自愛。惟是事關切己。難免進質公庭,最恨曲直未分,先遭衙蠹酷索刑杖,名曰『水錢』,各役稱為『班數』;稍有不遂,百般凌辱。士子且然,庶民尤甚!是欲伸冤而反加慘,可勝言哉!所以事主被盜多不敢出控,獲賊不敢解官,誠謂水錢、班數之索,比于強盜尤橫。經前舉人曾維楨等,于道光三年間僉請前道憲胡嚴禁,蒙批『仰府飭廳、縣一体出示禁革』在案。因未勒碑示禁,無所觸目警心。幸逢新政,造福斯民,栽培多士,案無積牘,民鮮沈冤!哲等仰體仁憲至意,爰謀久遠之規,以振士氣而厚民俗。為此,僉懇恩准示禁勒碑,以垂不朽!切叩」等情到縣。 據此,當經前縣批示:「飭承查覆」。茲據該承查明稟覆前來,除立簿存房外,合行示嚴禁。為此,示仰閤邑紳士暨書役人等知悉:嗣後凡有大小案件赴案投審,毋許分外強索等弊;如敢故違不遵,許該民人等扭稟赴縣,以憑從嚴懲辦。爾等亦不得藉滋端,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邑侯范老義臺原批:「蠹役作奸犯科,招搖撞騙,大為地方之害!自應出示嚴禁,刊刻石碑,使若輩觸目警心。該職員等前詞經據粘繳臺地設定數單,請飭照辦。侯飭承趕緊敍稿,送核可也。」 道光拾柒年拾臺月 日,給貼曉諭。
聖神宮主祀王爺與至聖先師孔子,本件碑記係清道光十七年(西元一八三七年)嘉義縣知縣范學恒給立告立,嚴禁衙門庭訟,胥役藉端強索「水錢」或「班數」的陋規與刑杖、凌辱等弊習。本案由士紳提出勒碑示禁,以振士氣而厚民俗,允為清代臺灣鄉治與士風的珍貴史料,碑文曾收錄於「南碑集成」。又,碑文中提及舉人曾維楨等於道光三年(西元一八二三年)呈請臺灣道胡承珙嚴禁,但未勒石示禁一事;經查臺南市大南門碑林存有道光四年(西元一八二四年)臺灣縣知縣給立「奉憲禁各衙胥役勒索紳衿班數碑記」,即曾維楨等呈請而由臺灣道胡承珙批示的,何以嘉義縣未見該項示禁碑記,待考。
花崗岩
原碑無題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左步口前
日期
清道光
道光十七年十一月
1837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119公分
67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嘉義市
嘉義市文昌里6鄰共和路118號 鎮南聖神宮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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