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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碑碣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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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感恩社佃業混丈勒索碑記

18.191.132.194
中文題名
嚴禁感恩社佃業混丈勒索碑記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廟宇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特調臺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五級、紀錄五次、記大功二次沈,為業蒙清丈等事。 據感恩社佃民林元璸、盧永清、曾式鴻、洪紹澤、林勳臣、楊賢、陳鑽、張乃成等呈稱:「切事經公必有一定之章程,法必垂永久,方杜絕後之混擾。痛璸等共處壹拾參庄,原屬感恩社番佃。自雍正十一年開墾以來,須耕斯土,與他處曠土堪墾者不同、與平洋安耕者寔異:東迫峻山,難免崩沖之虞;西界大海,寔受風颶之慘;南接沙轆番田以及朱、楊世業;北抵大甲,鴻溪波濤,淹沒五穀。僅彈丸蕞爾之區,並無荒埔可墾,曷有隱匿情弊。璸等各佃穿山鑿圳,枵腹唏饑來作番佃,遵照臺例,按甲八石輪納番租,前業戶蒲氏悅父子遞受,數十年業佃相安。迨四十一年冬,業戶、通土等因北勢田畝水沖沙壓,急請清丈等事,即經蒙前憲朱清釐給冊,配租在案,但未蒙審訊。致虎通六擬佃權歸掌握,串謀土自薄氏吧禮等朋黨為奸:飲鴉宿娼,酗酒逞兇;藉事黨為爪牙,逐佃橫派;縱刁番為羽翼,任意苛求。從即暫處相安,逆則立見稟害。胆敢蔽埋前案,以誣匿請丈等事,誑稟天聽,冀圖藉索。欣際憲轅除弊如神,蒙嚴押通土、佃民按坵細丈,毫釐載入冊薄,與前案逐一相符。奈通土不遂其欲,奸惡相濟,誓必疊稟陷害,番愈為狼為虎,佃愈為魚為肉。若不急叩審訊,發給番民印冊,將來葛藤難斷,輿情鼎沸。合亟相率奔號仁憲,恩准嚴拘審究,佃民得以奉献勒石,杜絕奸番之害,永沐鉄案之惠;八方沾恩,全臺戴德,甘棠興頌。上叩」等情到分府。 據此,案照先據該社通土、業戶六擬佃等具稟:王孫合等各佃田甲朦混不明,懇請清丈等情;業經按佃逐段查丈,并取通土、業戶查無遺漏隱匿,甘結前來。並據前情,除拘訊發冊外,合行給示勒石。為此,示仰感恩社業佃人等知悉:爾等管耕田園,業經本分府丈定甲數,立成檔案,給爾業、佃墾冊各一本;務須遵照,永遠相安。田每甲八石、園四石,交收番租。該通土、業戶,嗣後毋再生枝節,混稟庄佃隱匿,擾害農民。該佃林元璸等務于早季收成之後,即照冊完納番租,取具業戶戳記、完單執照,亦不得拖欠減少,致缺番糧。均毋自罹法網,永息訟端。各宜凜遵,毋得抗違!特示。 乾隆肆拾參年柒月 日給。 發感恩社民番業佃:僑頭庄、社口庄、秀水庄、上湳庄、田簝庄、山下庄、三座庄、青埔庄、后庄、水碓庄、客庄、下湳庄、碑頭庄勒石遵諭。
本件碑記係清乾隆四十三年(西元一七七八年)臺灣府北路理番同知沈榮勳給立告示,嚴禁感恩社番業戶藉清丈勒索佃民,亦要求漢佃不得短少番租,俾益二者和睦相處,永息訟端。碑文曾收錄於「中碑集成」、「明清碑碣選集」。
花崗岩
原碑無題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正殿後方花園
日期
清乾隆
乾隆四十三年七月
1778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178公分
74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台中縣清水鎮
臺中縣清水鎮鰲峰里十二鄰大街路206號 紫雲巖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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