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國家圖書館 | 關於本站 | 網站導覽 | 合作夥伴 | English
首頁 >

典藏資源

>

臺灣碑碣拓片

回檢索結果

嚴禁汛口私抽勒索碑記

點閱次數:2028
不開放授權
216.73.216.106
中文題名
嚴禁汛口私抽勒索碑記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示諭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欽加協鎮銜署臺灣安平水師協鎮府、加十級、紀錄十次蕭,欽加府銜補用同知直隸州署臺灣海防南路理番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杜,為遵札嚴行示禁,以杜勒索而肅口務事。 照得本協鎮、分府接奉臺鎮憲劉、臬道(憲)吳札開:「據粵籍擧人余春錦等赴轅僉呈稱:『切錦等粵民寄居海疆,每年或省親、或鄉試,多由旂後、東港配船,自來行旅往返,未聞汛口私抽、勒銀等事。自咸豐八、十等年搭船內渡鄉試,屢被各處汛口私抽、勒索銀物,經據情稟請示禁在案。奈經日久,風雨剝蝕;而汛口貪志復萌,前後效尤,任勒無度;且拂其欲,或造私刑酷禁,或將行李搶散。關津多阻,客旅難行!僉乞恩准示禁勒石,以杜後患,以垂永久。』等情。札到該協、廳,立即遵照,速行示禁勒石。」等因。 蒙此,查汛口書差均係在官人役,自應奉公守法,何敢私抽勒索,大干例禁。除分別札飭各口汛弁遵照查禁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旂後汛口丁胥差役人等知悉:嗣後有粵籍紳民由該口買舟內渡,以及就內搭船來臺,務須查明住址何處、往來何由。果無夾帶禁物,立即放行;毋許藉端勒索,阻滯行踪。此示之後,再敢苛索勒抽,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即從嚴究辦,決不姑寬!該紳民等亦不得夾帶違禁貨物,致干查究。其各凜遵,毋違! 特示。 同治陸年伍月 日給。
清乾隆五十三年(西元一七八八年)福建巡撫徐嗣曾給立「示禁海口章程碑記」,碑今存於臺南市南門碑林;(參見「臺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臺南市(下)篇」,頁三四六)次年,復明訂鹿耳門海口船隻往來規費在案。彰化縣粵籍士紳以鹿港未曾勒石示告,致生曾索強捐的弊端,乃稟官給立「嚴禁鹿口廳口胥役重索規費碑記」,碑今存於鹿港鎮三山國王廟。 本件碑記係清同治六年(西元一八六七年)安平水師協標副將蕭瑞芳與臺灣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杜(佚名)會銜給立告示,嚴禁汛口差役藉端勒索、阻滯商旅,以及往來紳民亦不得夾帶違禁貨物,以肅海口防務。本案亦係應粵籍士紳所稟,文中所稱「臺鎮憲劉」,即指臺灣鎮標總兵劉明燈;「臬道憲吳」,即指福建分巡臺灣兵備道吳大廷。碑文曾收錄於「明清碑碣選集」,「南碑集成」,前者題作「嚴禁汛口苛索勒抽告示碑」,後者題作「嚴禁勒索以肅口務示告碑」,各有出入,因綜合而改為今名。
花崗岩
原碑無題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廟前左側碑亭
日期
清同治
同治六年五月
1867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116公分
72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高雄市旗津區
旗津區廟前路93號 天后宮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申請清單
 聯絡我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