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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碑碣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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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惡丐強索橫行碑記

點閱次數:1594
不開放授權
216.73.216.106
中文題名
嚴禁惡丐強索橫行碑記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示諭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丁,為惡丐強索等事。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十八日,據半屏里生員徐臨茂、藍上青、林夢庚、陳元亨、庄耆楊生、陳才,(陳)在、鄉保林誠等僉稱:「莊等本庄,自數年來遵照道憲勒碑條例施級;不意邇來鳳山□丐首沈滿竟有三五成群,每逢庄人賽愿及婚姻喜慶、喪吊等事,黨丐強索不從,橫行無忌、竊搶家物、紛紛較鬧,不壹而足。莊等目擊心傷,因查前據郡城業戶吳協記、炉主福懷德經赴道憲,控蒙檄飭查拏,令該丐首嚴行管束;並議定規條,勒碑示禁在案。憲諭森嚴,彰彰可考。茲該丐首沈滿欺莊等本庄離郡遙遠,不遵憲例;復敢故縱丐夥,在庄多索。僉請另行給諭,勒碑申禁。」等情,並據抄粘道憲勒碑禁條壹紙前來。 查該丐首沈滿果敢成羣結隊、強索橫行,寔屬玩法!除呈批示並將憲行條款開列外,合再勒碑示禁。為此,示仰該庄暨閤邑士民人等知悉:爾等各庄遇有賽愿、喜慶及冠婚、喪祭事件,立即遵照道憲既定章程給發;該丐首倘敢仍前任意強索、倚眾橫行,許即□□□□拏究,以杜滋擾而安地方。毋違!特示 計開: 一、遇民間生辰及生子彌月、四月、週歲暨賽愿、進中一切喜慶事件,演戲請客,准向喜慶之家討錢二百文。如無音觴情事,不得強索,如違拏究。 一、遇民間嫁娶,有貧富不同。如係親迎,乃有力之家,定其給錢二百文;如無親迎者,量力酌給,至多以一百文為準。不得無所分別,任意多索,如違拏究。 一、遇民間喪事,有力之人,無論齋懺幾天、豎立幾旛,皆給錢二百文;如無齋懺、豎旛之事,量力酌給。不得恃眾強索,如違拏究。 一、禁鳳山□丐子,責令丐首仍循環舊章安置,各歸丐首嚴行約束;毋許三五成群,在於鄉村內外強行索擾。丐首故縱分肥,一經察出,惟該丐首是問。如外來乞丐滋端,亦當隨時稟明發落,定提丐首一併究治。 一、禁乞丐三五成羣,陽為求食,暗肆掏摸;凡於僻路孤村,尤敢恣行不法,大為地方之害,自應一律禁止。倘敢故違,許該地保商民人等拏解,定即按例懲治,決不寬貸。 道光弍拾柒年拾壹月 日給立。
本件碑記係清道光二十七年(西元一八四七年)鳳山縣知縣丁曰健給立告示,嚴禁丐首成群結隊、強索橫行,並開列章程條款五項,明訂遇有賽願、喜慶、冠婚、喪祭等事情時,依規定給發或乞討。故勒碑申禁,以杜滋擾而安地方。碑文曾收錄於「明清碑碣選集」、「南碑集成」,然二者皆以額刻「奉示立禁」為題,未能明白呈現原碑旨趣,因改今名。
花崗岩
原碑無題,額刻「奉示立禁」四字,二石合木刻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左廂壁
日期
清道光
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
1847
原件與否
複製品
立體資料-拓片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100公分
99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高雄市楠梓區
楠梓區右昌一巷1號 元帥廟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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