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國家圖書館 | 關於本站 | 網站導覽 | 合作夥伴 | English
首頁 >

典藏資源

>

臺灣碑碣拓片

回檢索結果

貓求港塭地斷歸振文社公業示告碑記

點閱次數:1296
不開放授權
216.73.216.181
中文題名
貓求港塭地斷歸振文社公業示告碑記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題名碑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賞戴花翎、福建補用府、留署嘉義縣正堂、隨帶加二級、紀錄五次羅,為給示勒石曉諭事。 案蒙撫、鎮、道、府各憲批,據業戶陳善記呈控陳闊嘴等「藉端紮搶□□」等情一案,飭即訊斷等因。案查先据陳善記赴縣先後呈稱:「承租明買陳德等猫求港□一宗,址在麻豆庄天寶□前。先因陳清雲等出為混爭,經記父陳疇控蒙前縣斷還有案;茲復有陳闊嘴即武生陳祥鴻、陳發即武生陳春華黨陳頂智等,擁紮□□,將魚一盡網掠,並將糾搶馬牛物件。買唆陳義記誣控記在郡一峯亭認獲原馬,稱係翁發其所寄」等情;並據長房陳玉發、三房陳頂智、陳噁得、四房陳汝煌、陳玉潤呈稱:「發等三房公建陳聖王祖祠,置買陳惷等麻豆庄北勢箕竿港新峰內四節□一宗,交陳疇之父即族紳陳廷祿掌理,嗣因祠堂倒壞,衆議停公,每年僅准就稅支冬祭銀十元,餘交疇收存,以為重建祠堂之需。疇故,其子陳學詩等接辦,將十元之祭銀抗給兩冬。經託陳春華、陳祥鴻等出為調處,願將業契稅銀清還,已交艮二元;復行翻僥誣控,狡用毗連之貓求港□契抵飭」等情;並据陳義記即陳綿賀先後呈稱:「記等兄弟六人,有承父業四万餘金,交陳疇掌理,各房僅先抽一千元分為膏伙,餘交疇生發。疇故,其子陳學詩、陳學習、陳學琴、陳學校掌辦,計存八万餘田段佃條,向分,詎詰等稱、與記無干。並聲明賀祖、亦珍係陳廷祿之長子」等情。節經前縣曁本縣飭差拘訊在案。茲據麻豆保增生郭黃恭、陳道池、武擧柯發祥、郭黃紳、貢生郭開泰、生員林廷端、武生陳祥元、李正心等僉稱:「陳善記與陳玉發等控爭猫求港□地,本係保中公置長明号明買陳德物業。稟請撥歸振文社文祠,永遠存為公業」等情,並粘契白前來。除批据稟猫求港□地旣係爾等保內公置陳德物業,原備保內公用經費,有契可憑,陳善記、陳發何得混控纏訟,殊屬不成事體!准如所請,撥歸振文社充為公業,以杜爭端外,合行勒石示諭。為此,示仰該處居民佃戶人等一体遵照,毋違!特示。 光緒拾參年四月廿六日給,告示勒石曉諭。
本件碑記係清光緒十三年(西元一八八七年)嘉義縣知縣羅建祥給立告示,排解貓求港□地產權糾紛,核准該地撥歸振文社文祠,永遠存為公業,以杜爭端。碑文曾收錄於「臺南縣志」、「南碑集成」。
花崗岩
原碑無題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蔣公銅像圓環左側
日期
清光緒
光緒十三年四月
1887
原件與否
複製品
立體資料-拓片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127公分
65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台南縣麻豆鎮
麻豆鎮文昌路18號 麻豆國小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申請清單
 聯絡我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