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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碑碣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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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憲嚴禁羅漢腳惡習碑記

3.145.109.15
中文題名
奉憲嚴禁羅漢腳惡習碑記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示諭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特調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記大功十次謝,為預絕棍害,乞准行縣照案以靖地方事。 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蒙府憲萬信牌內開:「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據該縣羅漢外門庄生員凌崇岱、陳大觀、陳德貞、□□、陳士文、黃群生、卓文□等呈稱:『切岱等各庄,欣逢盛世,安居樂業,毫非不染。冤有不事生業賭□□徒,綽號「羅漢腳」,結黨成群,日為流丐,夜行鼠窃;身窮計生,靡所不為。暮夜之間,且將病斃丐屍□□殷實之家,或丟田頭、園尾、街衢、路巷,或移吊園頭樹木,藉屍嚇騙,以致差保到地查視,不肯收埋,□索分肥,為害不淺!岱等外門居民寮□,又兼與鳳邑交界,此弊更難支防;非蒙行縣嚴禁,幾被其□。是弊先經于府治商民李文興等,于乾隆三十二年赴前府憲鄒僉呈,蒙准行縣例禁在案。□□流棍,藐視王章,旋于三十七年八月內,有乞丐劉春等在岱等也方內,抬一死屍,丟在鄭長園頭,□索不遂,隨投鄉保劉元合拏解。岱等抄案赴前縣主王僉呈,幸蒙按法究處,出示嚴禁在案。窃思岱等居庄山陬僻壞,奸匪遙瞻,若非准予縣示立石以防其漸,誠恐「羅漢」雜處,窃取五谷,盜折芒蔗;□不順從,殃必及身,造局謀害,民何以安?相率匍呈。』等因。據此,除批候行縣示禁外,合飭嚴禁。為此,□仰該縣官吏,照依事理,速將凌崇岱等所呈各情節,即日出示嚴禁,豎立石牌,以垂永久;併飭差□,驅逐流棍。如有流丐藉屍騙,立即嚴拏,按法究處。」茲蒙憲恩,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闔邑諸色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各安成業,共為盛世良民。切□游手好閒,聚集賭蕩,鼠窃狗偷,以及移屍圖累,強行索詐。倘不改前非,一經訪聞,或被拏獲,定即按律重究!本縣執法如山,斷不寬恕。各宜凜恕,毋違!特示。 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 日,給豎羅漢外門番薯□街。 嘉慶二十二年六月 日,重修人:黃正鴻、林日乾、復興號、楊光侯、協記號、四美號、茂吉號、協裕號、萬源號、同源號、順源號、益源源、新協順、協榮號、新源利、協振號、泉盛號、洪萬生、林文韜、泉發號、呂祖生、張季路、吳士友、姚光田、林光捧、陳士宜、楊江生、陳士仰、莊光佑、劉亨雲、新振義、林德澤。
清代臺灣社會屢生游民為害的問題,雖有官方出示嚴禁,卻是無法根除。臺灣縣羅漢外門地處山區,幅員廣濶,致有綽號「羅漢脚」的游民成群結黨,日為流丐、夜行鼠竊,聚眾賭蕩、藉屍赫詐等惡習,侵擾莊民,為害鄉里。雖有乾隆三十二年(西元一七六七年)臺灣府知府鄒應元、乾隆三十七年(西元一七七二年)臺灣縣知縣王若弼先後示禁在案,仍是弊害叢生,又因該地與鳳山縣交界,此弊更難預防。故至乾隆四十四年(西元一七七九年)臺灣縣知縣謝洪光奉臺灣府知府萬綿前之命,給示勒石以重申嚴禁游民惡習。至嘉慶二十二年(西元一八一七年)上述惡習依然存在,蕃薯寮街(即今旗山)士紳、商號乃重刻示禁碑文,即為本件碑記。碑文曾收錄於「明清碑碣選集」、「南碑集成」、「高雄縣志」,三者碑題依序為「奉憲嚴禁流丐聚眾強行索詐碑」、「奉憲預絕棍害示告碑記」、「奉憲禁流丐聚集移屍索詐碑」,今為凸顯羅漢脚擾民的治安問題,乃改今碑名。
砂岩
原碑無題,額刻彤日紋飾與「奉憲」二字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左廂前外壁
日期
清嘉慶
嘉慶二十二年六月
1817
原件與否
複製品
立體資料-拓片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136公分
72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高雄縣旗山鎮
旗山鎮湄洲里永福街23巷16號 天后宮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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