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國家圖書館 | 關於本站 | 網站導覽 | 合作夥伴 | English
首頁 >

典藏資源

>

臺灣碑碣拓片

回檢索結果

嚴禁塭丁截溝捕採危害田禾碑記

點閱次數:1387
不開放授權
216.73.216.176
中文題名
嚴禁塭丁截溝捕採危害田禾碑記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題名碑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特調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王,為墾恩示禁以斷葛藤事。 本年四月二十五日,准福建臺灣水師協鎮府裴移開前事:「本年三月十三日,據港東里業戶柯其萃呈稱:『萃新庄田業與大潭憲□大岸毗連,岸邊有小溝一條,係萃田中洩水舊道,從前自鑿。因前年□丁貪圖溝中採捕漁利,越界擾害,竟將溝尾屢行堵截,田禾每被淹沒,閤庄顛連萬慘,由此訐控不休。茲蒙憲臺親臨查勘,洞悉截害情弊;諭令陡門撤去,將溝付萃掌管疏通,誠見鴻慈下逮!但思此條水溝開鑿已久,祗因□丁貪圖捕採,遂致堵塞;今雖蒙飭付萃掌管,若皮□丁仍前越捕,終是截塞不休,貽害無底。茲萃情愿於歷年應輸轅下粟一百石、折紋銀四十兩之外,愿就□中嚮項內再代納紋銀四十兩,永以為例;嗣後永禁□丁不許在萃溝中捕採,庶葛藤永斷,釁端悉泯。叩乞恩准給示嚴禁,併移鳳邑主給示會禁,俾□丁遵照□岸為界,不敢再行滋害。沾恩無既。』等情。據此,隨即諭令東港汛把總沉國柱查勘去後。續據覆稱:『遵查本□岸外水溝,原係業戶沉元榮自備山□疏鑿,以顧田中消水之道,由來已久。似應定歸業戶界內,付其掌管,疏通洪水,不致淹沒田禾,並無妨碍本□。但查溝中所產魚蝦,歷來俱係□丁捕採;茲既稟請勒石定界,示禁越捕,則□丁歲獲漁利未免稍減。業戶柯其萃情愿每年幫貼□丁代納紋庫銀四十兩,以補減少漁利,按季完繳,似屬可行。併取業戶遵依繳覆,是否妥協,伏乞察奪。』等情到協。據此,查此溝果係前墾戶沉元榮用資自鑿,以為田中洩水之道,與本□無涉,亦無妨碍情弊。應如該業戶所請:毋許□丁仍在溝中越界捕採,致有擾害;該佃丁亦不得赴□偷採,致滋事端。除出示嚴飭□、佃二丁遵照外,合就照達。為此照會貴縣,請煩查照立案,仍□一體會禁施行。」等因到縣。 據此,為查業戶柯其萃田邊有小溝一條,係前墾戶沉元榮出資自鑿;因與□岸毗連,□丁見溝中產有魚蝦,嗜利捕採,將水尾堵截,貽害田禾。茲柯其萃情愿每年貼納□餉銀四十兩,將溝仍舊歸其掌管,呈請給示禁示捕採,以杜擾害,以斷葛藤;殊於□餉、課田均有裨益,合行示禁。 為此,示仰□丁、佃民人等知悉:嗣後務宜遵照斷定界限,管業□□□不許越溝內採捕!倘敢故違,許 佃民立即指稟按法詳究。該佃民亦不得藉端滋事,致干察處。各宜凜遵,民違!特示。 乾隆貳拾陸年陸月初三日給。
清隆二十六年(西元一七六一年)臺灣水師應業戶呈請,給立示禁碑記,即前揭碑記;同時,將本案併移鳳山縣主給示會禁,即成本件碑記。給立者鳳山縣知縣王瑛曾,唯告示內容多於前者,較為詳細。碑文曾收錄於「明清碑碣選集」、「屏東古碑集」、「南碑集成」;前二者題作「禁越□岸採捕碑」,後者題作「大潭□界碑記」,皆與碑旨不合,乃改今碑名。
花崗岩
原碑無題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碑亭內
日期
清乾隆
乾隆二十六年六月
1761
原件與否
複製品
立體資料-拓片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175公分
73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屏東縣東港鎮
東港鎮南平里南平路301號對面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申請清單
 聯絡我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