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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碑碣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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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祐宮聖母香燈碑記(甲)

3.144.101.75
中文題名
慈祐宮聖母香燈碑記(甲)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廟宇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國家於天后聖母,崇秩祀、廣祝釐,廟號宜加,令至肅也。故偏陬僻壤例同王京都邑圈 敢褻越識是道也。 淡水四面環海,舟楫之利遍通東南省會。前人建立慈祐宮,且將左右店租、魚池、渡租增入廟內香燈之費,無非体朝廷禋祀至意,以報鴻庥者也。 奈歷年久,則舞弊多。乾隆二十八年,首事等協仝街眾條呈分憲胡公;蒙准給示,仍撥入供費,案據,第恐規矩未彰,或致僧祝仍□□□;故勒石鐫碑,使赫然知有神灵在焉。爰并立規于後: 一議:宮內租稅不許僧俗擅自典賣;如違,許眾鳴官、即以法治,其業仍歸本宮。 一議:宮內主持僧須守規矩,併宮前不許築寮;如違,聽眾議交僧主持。 一議:所收租稅,每年除僧人、工資併香灯費用艮,共四十弍兩正;有餘賸,該每年諸神中秋及重陽共戲二檯。 公用不得糊塗分派,致缺供費。
依據陳培桂「淡水廳志」卷六「典禮志」所載:「天后宮……一在新莊街,乾隆十八年(府志作雍正九年)建;四十二年,巡檢曾應蔚修;嘉慶十九年,縣丞曹汝霖重修。」 慈祐宮主祀天后(即天上聖母、媽祖),清乾隆二十八年(西元一七六四年)淡水撫民同知胡邦翰給示,明訂該廟店租、魚池、渡租等收入充為廟內香燈的費用。次年,為恐規矩未彰,乃勒石立規,使赫然知有神靈存在,即成本件碑記。文中首述祭祀與香燈的重要,文末開三議,明訂收租、使用與管理的規條。碑文曾收錄於「北碑集成」。
觀音山石
一竹日火碑無題,額刻「聖母香燈」四字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三川殿右壁
日期
清乾隆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
1764
原件與否
複製品
照片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101公分
61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北縣新莊市
新莊市新莊路218號 慈祐宮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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