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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碑碣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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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差役藉端苛派擾民碑記

3.133.148.76
中文題名
嚴禁差役藉端苛派擾民碑記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示諭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特調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陳,為銀單施恩以恤民膏事。 本年三月十八日,據淡水子民劉能詒、黃其進、黃初日等稟稱:「緣淡水兩保地方離治避遠,向遭虎保薤粉。庄民奉上造冊,敢每名苛銀三錢六分;又另索戶頭谷一石,民難堪命。乾隆十一年保內劉偉近等願炤通台大例,每名給紙張銀三分;僉呈前憲勒碑,新直街土地祠豎立示禁,暫得兩年平安。殊虎保鷹眼未化,乘十三年火災,新直街借修土地祠為名,欺前憲陞任,將禁碑碎滅,仍叛前禁、苛派如故。詒等慘受剝膚難堪,抄粘禁諭、匍控憲轅,查案示禁、除害安民」等情。 據此案查,先為匿示不挂等事,于乾隆十一年八月初八日,據淡水保民劉偉近、吳成龍等稟稱:「切冊費原有定規,四縣例同一體。獨近等淡水兩保奸貪不遵每名斂派三分之例,苛派三錢有六,且敢另派戶頭名谷一石。台屬既無此例,庄民焉受剝酷?近等于本年五月內赴憲,稟請示禁。蒙恩准差唐黃帶示,上淡受保金沈,匿示不挂。伏恩憲台念切民瘼,既有鴻仁下逮之恩,差貪兜留至今,藐抗無間。茲值隆冬在邇、冊費將收,若不預行張挂,庄民無知,疇不復遭酷剝。懇飭垂示」等情。 據此,業經前任曾示禁在案,茲據劉能詒等具稟前來,合再給示嚴禁。為此,示仰淡水東、西保鄉長、諸色人等知悉:嗣後凡遇編造甲冊門牌,務須聽本人自行填報,毋得藉端苛派、滋擾良民;倘敢違紀,許爾等被害之人據實赴本分府衙門具稟,以憑差拏重處;爾等亦不得挾嫌滋事妄稟,致干察究。各宜凜遵,均毋違忽!凜之!慎之!特示。 乾隆拾伍年參月 日給,閣淡子民劉偉近、(劉)能詒、曾國揚、林日陽等仝立石。
本件碑記係清乾隆十五年(西元一七五○年)淡水撫民同知陳玉友給立告示,嚴禁淡水東西堡差役編造甲冊門牌時藉機苛派規費,滋擾良民。文中所稱「前憲」,乃指淡水同知曾曰瑛,故額刻「奉兩憲示禁」。碑文曾收錄於「北碑集成」。
花崗岩
原碑無題,額刻「奉兩憲示禁」五字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天井左壁
日期
清乾隆
乾隆15年3月
1750-0-0
原件與否
複製品
照片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141公分
67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新北市新莊區
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150號 三山國王廟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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