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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碑碣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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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自禁圖賴碑記

18.224.51.145
中文題名
嚴禁自禁圖賴碑記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題名碑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到地方提督軍糌兼理糧餉丁,為嚴禁自盡圖賴以重民命事。 照得自盡人命,律無抵法;而小民愚蠢,動輒輕生。其親屬聽人挑唆,無不砌詞混控,牽涉多人,意在求財,兼圖洩忿。本部院蒞閩以來,查核各屬命案,此等居多。而地方官不詳加勘審,任憑尸親羅織多人,輒即差拘到案。鄉曲小康之戶,一經蔓引枝牽,若不蕩產傾家,則必致瘦斃囹圄而後已。公祖耶?父臺耶?祖父之待子孫,固如是耶?除嚴飭各府、廳、州、縣,如此後有將自盡命案濫行差拘良民,以致無辜受累者,立即分別嚴參外,合行剴切曉諭。 為此,示諭所屬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人命至重,既死不可復生;公論難誣,千虛難逃一實。況父子、夫婦、兄弟,皆人道之大經,乃死而因以為利,是雖靦然人面,實則禽獸不如!本部院現經嚴加通飭:凡自盡命案均限一月審結,倘有聳令自盡、誣告圖賴等情,即嚴究主使棍徒,一併從重治罪。 則爾等縱或自拚一死,總不能貽害他人;其親屬雖欲逞刁,一經審出實情,不過自取罪戾,亦無人肯與賄和。是不但死者枉送性命,不值一錢;即生者因此又犯刑章,更屬無益有損。本欲害人,適以自害,徒為讎人所快,復何利之可圖?何忿之能洩哉?試為反覆籌思:與其枉死無償、聽他人之入室,曷若餘生自愛,冀飽煖於將來?且本部院業經嚴禁書差需索,爾等如有身受重冤,儘可瀝情控訴,並不須花費分毫,又何必自投絕路,至以性命博錙銖哉?嗣後務各自愛其身,毋得逞忿輕生,希圖詐害!該親屬亦不得聽唆誣告,枉費譸張! 茲將律例、罪名逐條開列於後: 一、子孫將祖父母、父母屍身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妻將夫屍圖賴人者,罪同。功緦,遞減一等。告官者以誣告反坐,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因而詐取財物者,計賍准竊盜論;揜去財物者,准搶奪論。 一、詞狀止許實告實證,若陸續投詞牽連婦女及原狀內無名之人,一概不准,仍從重治罪。 一、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准,即令原告拚審;若無故兩月不到案,即將被告、證佐,俱行釋放;所告之事不得審理,專恕原告,治以誣告之罪。 一、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照律治罪,不得聽其攔息。或有悞聽人言、情急妄告,於未經驗屍之先,盡吐實情、自願認罪、遞詞求息者,果無賄和等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主唆,仍將教唆之人照律治罪。 以上皆係律例明文,何等嚴切。本部院當經飭屬,將此示泐石城門。爾等安分良民,如有實被自盡命案牽連者,一即摹搨石示,赴地方官呈訴,以免拖累。各宜凜遵,切切!特示。 遵右諭、通知。 光緒貳年柒月二十日給,告示。
本件碑記係清光緒二年(西元一八七六年)福建巡撫丁日昌給立告示,嚴禁聳令們盡、誣告圖賴;文末開列律例明文,以杜惡習、安良民,並有「准即摹搨石示,赴地方官呈訴,以免拖累」的申冤規定,允為特色。碑文曾收錄於盧德嘉「鳳山縣采訪冊」屠繼善「恒春縣志」、「明清碑碣選集」、「南碑集成」、「屏東古碑集」。 按,丁氏示禁砰記勒顧於臺灣府各地城門,今日僅存二件,一在臺南市大南門碑林,一在恒春鎮南門城。此外,臺中縣東勢鎮巧聖仙師廟殘存丁氏示禁碑記前半碑文。
花崗岩
原碑無題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城內綠地
日期
清光緒
光緒二年七月
1876
原件與否
複製品
立體資料-拓片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120公分
72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屏東縣恆春鎮
恆春鎮南門路 南門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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