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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碑碣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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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錮婢不嫁碑記

點閱次數:2326
不開放授權
216.73.216.106
中文題名
嚴禁錮婢不嫁碑記
類型
拓片
主題
碑碣拓片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碑碣原文:特授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九次、記大功二次徐,為遵札勒碑永禁,以垂久遠事。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蒙臬道憲姚札開:「照得臺屬士庶之家蓄養婢女、不行擇配,長令服役、錮禁終身,上乖天和、下敗風俗,最為可惡。歷經前道府暨本司道先後示禁,勸諭各在案。茲據紳士稟請重加示禁前來,又經本司道衡情酌理,立定章程。嗣後,臺屬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至遲亦不得過二十五歲;倘過二十五歲不為擇配者,許該婢及婢之父母、兄弟、親屬人等赴官呈訴,即准其領回擇配、不追身價,仍治家長以杖八十之罪。已配之後,該婢聽其從夫而去,不許家長勒留;或家長不取身價,該婢與夫自愿留役數年者,各聽其便。通詳大憲併飭各屬出示嚴禁,嗣准臬司來移,復經抄看轉飭,在於衙署門外立碑永禁,以垂久遠」等因。蒙此案,查先蒙臬道憲姚抄示札飭示禁,業經照抄、剴切示諭在案。茲蒙前因,合行立碑示禁。 為此,示仰閣屬紳衿民人知悉:爾等各具有天良,亟應廣積陰功,務各遵照臬道憲所定章程;如家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至遲不得至二十五歲。倘敢故違,許該婢及婢之父母、兄弟、親屬人等赴本廳呈明,即准其領回擇配、不追身價,仍將該家長照例治罪。已配之後,該婢聽其從夫而去,不許家長勒留;或家長不取身價,該婢與夫自愿留役數年者,仍聽其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貳拾年陸月 日立。
臺灣道姚瑩鑑於臺地錮婢積習,上干天和、下敗風俗,乃重申「凡家有婢女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年過二十五歲不為擇配者,許其家人領回擇配而不追身價」的示諭;並轉飭於各衙署門外立碑永禁,以垂久遠。 本件碑記係清道光二十年(西元一八四○年)噶瑪蘭廳通判徐廷掄給立告示,轉知前揭臺灣道姚瑩的示諭,嚴禁錮婢不嫁,以召天和。碑文曾收錄於「北碑集成」,然原碑破損、風化而殘失殆盡,此據陳進傳「清代噶瑪蘭古碑之研究」一書所載拓本校讀抄錄。 按,臺南市大南門碑林的「錮碑積習示禁碑記」亦係道光二十年姚瑩示諭,乃臺灣縣知縣閻炘轉飾勒立。又有光緒十五年(西元一八八九年)安平縣知縣范克承給立「嚴禁錮碑不嫁碑記」,得見陋習未改,禁令屢申。詳請參見本圖誌「臺南市篇」上、下冊。
砂岩
原碑無題,額刻「雙龍搶珠」紋飾,風化剝損殆盡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輯稿/撰寫:何培夫
攝影者:晏錦文
出版時間:1999
庫藏,未立
日期
清道光
道光二十年六月
1840
原件與否
複製品
立體資料-拓片
色彩
黑白
數量
1
尺寸
縱:120公分
72公分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宜蘭縣宜蘭市
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 宜蘭縣立文化中心
語言
中文
來源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拓片底片
本批碑碣拓片由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提供
原件典藏單位(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著作權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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