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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第二光盛輪案,高雄地方法院宣判被告光和輪董事長李漢川以「因業務過失 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二年;顏春木以「累犯,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判 有期徒刑三年。

中文題名
第二光盛輪案,高雄地方法院宣判被告光和輪董事長李漢川以「因業務過失 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二年;顏春木以「累犯,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判 有期徒刑三年。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澎湖縣
澎湖縣政府
日期
1991
藏品編號
001158253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澎湖縣
來源
澎湖縣志 雜志(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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