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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事記要

臺灣督公布新臺灣地方制度有關法令,其主要內容如下:一、州、市、街、 庄各為法人,受官府之監督,於法令範圍內處理其公共事務及依法律、勒令 或律令屬於州、市、街、庄之事務。而廳仍為單純之行政官署。二、州置州 會、市置市會為議決機關,議決歲入歲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之案件。廳設協 議會為諮詢機關,應廳長諮詢有關預算及其他法定事件。街、庄設協議會, 對於街、庄條件之制定、改廢、歲入歲出預算等,為街、庄長之諮詢機關。 三、州知事與市尹仍為官派。州知事對於州會或州參事會之議決或選舉事項 ,認為有特別理由時得霰消之;市尹於市會或市參事會之議決或選舉事項, 認為有違反法規時得取消之。州(市)會不成立、不應召集、不能開會時, 或州知事(市尹)認為無暇召集時,得將州(市)會所屬權限之事件交付州 (市)參事會議決之。州參事會不能成立、不應召集、或不能開會時,州知 事得處理其應議決之事件;市尹於市參事會有相同情事時,得請州知事指揮 ,處分其應議決之事件。州知事得指定日期,命州會停止開會或停止市會對 街、庄協議會,廳長或郡守得指定日期,命其停會。四、總督為州之直接監 督機關,對州之監督上有必要時,得發命令或處分行為;認為州預算中有不 適當時得削其之,並得下令解散州會、市會及街庄協議會。五、州知事為市 之直接監督機關,總督為最高監督機關;郡求或廳長為街、庄之直接監督機 關,州知事為再上級監督機關,總督為最高監督機關。對於下級監督機關就 監督行為所為之命令或處分,上級監督機關得停止或取消之。

中文題名
臺灣督公布新臺灣地方制度有關法令,其主要內容如下:一、州、市、街、 庄各為法人,受官府之監督,於法令範圍內處理其公共事務及依法律、勒令 或律令屬於州、市、街、庄之事務。而廳仍為單純之行政官署。二、州置州 會、市置市會為議決機關,議決歲入歲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之案件。廳設協 議會為諮詢機關,應廳長諮詢有關預算及其他法定事件。街、庄設協議會, 對於街、庄條件之制定、改廢、歲入歲出預算等,為街、庄長之諮詢機關。 三、州知事與市尹仍為官派。州知事對於州會或州參事會之議決或選舉事項 ,認為有特別理由時得霰消之;市尹於市會或市參事會之議決或選舉事項, 認為有違反法規時得取消之。州(市)會不成立、不應召集、不能開會時, 或州知事(市尹)認為無暇召集時,得將州(市)會所屬權限之事件交付州 (市)參事會議決之。州參事會不能成立、不應召集、或不能開會時,州知 事得處理其應議決之事件;市尹於市參事會有相同情事時,得請州知事指揮 ,處分其應議決之事件。州知事得指定日期,命州會停止開會或停止市會對 街、庄協議會,廳長或郡守得指定日期,命其停會。四、總督為州之直接監 督機關,對州之監督上有必要時,得發命令或處分行為;認為州預算中有不 適當時得削其之,並得下令解散州會、市會及街庄協議會。五、州知事為市 之直接監督機關,總督為最高監督機關;郡求或廳長為街、庄之直接監督機 關,州知事為再上級監督機關,總督為最高監督機關。對於下級監督機關就 監督行為所為之命令或處分,上級監督機關得停止或取消之。
類型
大事記要
出版
南投市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日期
19840630
藏品編號
001563492
涵蓋範圍-地理
亞洲
臺灣省
來源
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一大事志全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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